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31 次 更新时间: 2011-01-25 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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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历史的启迪:再谈俄国的改革与革命(中)
·秦晖
标签: 俄国革命 斯托雷平改革

为什么俄国农民要求“收回割地”?——关于中俄“地主”的异同

的确,在其他国家,自由主义者,尤其是经济自由主义者,一般不会赞成国家无偿剥夺私有地主。但是在俄国,当时并没有什么政党去“发动”农民,包括布尔什维克党在内(这与中国革命完全不同)。然而,“地主”的产权合法性却自然地在农民中受到强烈否定,甚至在许多自由派中对此种合法性也是质疑的。原因就在于:其他国家,例如中国的地主(指构成地主中绝大多数的平民地主)是上千年土地私有制下自然形成的,其土地基本来自继承与购买,靠强夺公产形成的权贵地主很少。但俄国不然,中国那种平民地主在俄国并不存在,俄国的乡村平民中只有所谓“富农”(与我们中国土改时定义的“富农”也不是一回事,这里姑且不论),而“地主”就是权贵,他们所谓“私有土地”的主要部分是不久前才通过一次“权贵私有化”改革从农民公共土地中强夺来的!俄国农民与自由主义者的不满正是来自于此。

我们在书中曾提到,俄语中“地主”一词原来其实就是“主人”之意,并无汉译中土地所有者的意涵。在农奴制时代,俄国主要实行的是农村公社土地制度。沙皇把若干公社划给某“主人”作领地,公社成员作为农奴受其束缚、供其役使,但这只是一种“统治—服从关系”而不是产权关系。在农民观念中土地仍然是我们(村社)的。你是老爷,皇上让我听你差遣,但这并不是因为我没有土地而去租种你的土地所付的代价。尽管那时农民有对自由的强烈要求,不仅希望摆脱老爷,也希望摆脱村社的束缚而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没有人会希望被老爷抢走土地而赤条条地被踢出公社。这就像1978年的中国农民愿意一家一份地脱离公社分田单干,但不会愿意把公社变成书记、社长的私人庄园而自己被从土地上赶走(就像1990年代的许多国企改革那样)。1861年农奴制改革从方向上讲当然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潮流的“进步”之举,但从方式上讲,在沙皇专制下以权贵利益为本位的这一改革正是按“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方式进行的。“主人”把公社相当部分?(杨先生说是“一半”,吕先生说是25%,我们考证过这个份额,这里不细说)而且常常是最好的土地作为“割地”拿去做了自己的私产,以此为条件不再做农民的“主人”了。这个俄语词这才有了“地主”的意思。吕新雨说农奴制改革后“地主仍然占有大量土地”,这是不正确的。不是“仍然”,而是通过割地才造就了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在割地之前俄国贵族也有通过个人购买等方式形成的私有庄园,但数量不大,也并没有招致多少民怨。至于那时所谓的贵族“领地”大多并非私有地,只是其成员人身依附于“主人”的农村公社。农民固然苦于这种依附,可是这种封建关系中束缚与庇护也是并存的,具有某种温情脉脉的外观。农民对“主人”有矛盾,但也有敬畏。然而,1861年改革按我们书中的说法是“第一次‘父’夺‘子’利”,“父亲”不再承担庇护的义务,却把“家产”抢走了一半。其与农民的利益冲突大大加剧了。

何况在特权利益驱动下1861年后的变革进程一直有我称之为“尺蠖效应”的特点,即一忽儿“自由化”,一忽儿又束缚化,但不管自由还是束缚都是为了权贵而折腾农民。

1861年改革是“自由化”,但却只是家长割走了一半家产“自由”而去,“子弟”们仍然被困在“大家庭”中,剩下的土地仍然属于农村公社,不归农民私有,也就是说这“产权明晰”的改革只是把产权“明晰”给了权贵,而坚决不给农民。但是农村公社剩下的土地却因割地变少了,农民能够使用的“份地”也少了,而农民还必须为这些变少了的土地支付赎金,因为权贵们觉得这就便宜这些前“农奴”了:他们本来什么都没有,如今他们白得了“自由”而不用赎身,难道叫他们赎地都不行?而农民不但要交赎金,由于份地变少他们还不得不把如今成为私产的“割地”再租来种,因此又要付出租金,你说他们对这种“改革”怎么能不窝火?

但是,统治者虽通过改革把部分土地从村社中“自由”出来交给了权贵,却并不想放弃那“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地放要省事”或者“节省国家交易成本”的好处,而且他们也害怕农民大量外出谋生给“国家”添乱(就像吕新雨那样担心城里出现“贫民窟”),所以不久就觉得1861年改革太“自由化”了。1880年代俄国进入了所谓“反改革时期”,各种“自由”政策开始收缩,“俄国人民历史古董的鉴赏家们”大力强化“集体主义”,宣称公社是俄国文化的宝贝,“侵犯村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于是更严厉地禁止农民转让份地,防止变相“私有”(这好像也是吕新雨先生现今的主张),严禁农民退社,促进“政社合一”……但再“保守”的政策也不妨碍“权贵私有化”。即便在“反改革”的最高峰时期,权贵的割地也并不被要求归还村社。“集体主义”的紧箍咒只对农民念,而“自由化”的好处只给权贵享。无论政策向“左”向“右”,这个怪圈似乎很难突破。

无怪乎对这种“尺蠖效应”,农民(和公正的社会舆论)的反应必然是“反尺蠖”式的:统治者“改革”时农民显得很“保守”,而统治者“保守”时农民却渴望并追求改革。杨震先生大肆宣传俄国农民和社会舆论的保守,以反衬斯托雷平这“孤独的改革英雄”之伟大,但实际上在19世纪末,俄国农民、社会批判舆论和反对派思潮中“反村社”情绪都是主流,而鼓吹村社的传统民粹主义的社会影响这时却跌入谷底。我们的书中对此有详尽的介绍。这里只想指出:斯托雷平当然是个有见识的改革家(改革公平与否另说),但是当时改革潮流之形成,根本原因还是社会逼迫统治者改弦易辙,而不是相反。

劳动团反对“分家”吗?——民粹派对劳动团议案的态度

十九二十世纪之交,统治者的政策又开始朝“改革”方向摆。而且与以往不同的是,俄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即宪政进程这时开始有进展,而宪政的实质是各种不同利益诉求可以以代议制形式得到法治规范下的博弈平台。这样,“是否分家”之争与“如何分家”之争都活跃起来,尤其是后者更第一次凸显。“劳动团104人议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这个议案要求以“土地国有化”来没收“地主”土地,实质上就是要求“收回割地”。而由于上述事实,对于“割地”的非正义性当时社会上有相当的共识。这就是自由主义者同情这一诉求的原因。当然他们也担心这个议案手段过于激进,方向上可能偏离经济自由原则,所以立宪民主党只赞成土地“部分国有化”,实质上就是要把土改的范围明确限定为收回割地,而不能任意扩大,同时不主张无偿没收,而主张由国家以规定价格强制赎买,即类似于国民党后来在台湾搞的那种“和平土改”。对此今人当然也可以议论其当否。但像杨震那样把它说成是“用一切手段挑拨官民矛盾”,这除了证明他不知史实却只想“用一切手段”维护特权利益,还能说明什么?

显然,立宪民主党的主张与劳动团有分歧,但也有契合点。该党在整个1905-1907年民主运动中能够起主导作用,不能不说是由于他们这种在公正的基础上走向自由的立场。当时连列宁也不无嫉妒地说:只有“立宪民主党人既能说服庄稼汉,又能说服小市民”。这可以说是俄国自由主义运动的黄金时代,与后来1917年革命时自由主义完全被边缘化形成了鲜明对比。

但“土地国有化”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它“反对分家”吗?关键就在于这土地收回来以后怎么处置?在这一点上,劳动团议案实际上是含糊其辞的,也许这些原来并不相识的农民代表自己也并未统一意见,社会各派对此更是理解各异。

但有趣的是,这个议案根本没有提到农村公社。这就使它与当时典型民粹主义政党——社会革命党的“土地社会化”主张形成鲜明对比。今人可能不知道,俄语中“社会”与1861年后农村公社的法定称谓(сельскоеобшество,即“乡村社会”)是同一个词,“社会化”实际就是“村社化”。因此社会革命党当然是反对“分家”的。他们对劳动团议案很不满,指责它“将会否定村社使用土地的根本原则”,说它在这一点上与斯托雷平的土地法“一模一样”,它是“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的表现”,是“在人民群众中怂恿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倾向”,等等。社会革命党承认这个议案表明农民对村社“漠不关心”,这是“令人痛心的事实”。而列宁也说:这个议案使“社会革命党的‘社会主义’遭到了一次最沉重的打击”,只有少数农民代表赞成他们的主张,而绝大多数人都支持“个人主义”的劳动团议案。按列宁的说法,这个议案体现了“农民想消灭村社”“农民斩钉截铁地反对旧的村社,拥护自愿结合的协作社,拥护个人使用土地”。

这就涉及到列宁自己的“土地国有化”理论了。史料证明:列宁的“土地国有化”主张直接是顺着劳动团议案而来的,但是加入了他自己的解释。如果说劳动团的“土地国有化”除了收回割地外究竟还有何深意,确实有点模糊,列宁的“土地国有化”却要清楚得多——至少他对“为何模糊”是说得够透的。而他把支持劳动团的意义明确归结为拒绝斯托雷平改革的“普鲁士道路”,而争取走“美国式道路”,用我的话讲,也就是坚持“公平分家”、民主私有化。

列宁论斯托雷平改革:“彻底”“进步”,但不公正的“革命”

吕新雨先生对此大惊小怪道:列宁讲的不是“土地国有化”吗?她和杨震一样望文生义地认为,既然说“国有化”那就一定是反对“分家”的。这方面她的见识还不如我上面提到的抨击劳动团“个人主义”的民粹派社会革命党人。

吕先生从列宁著作中转引了一段“右派”抨击村社而主张“个人所有制”的文章,然后得意洋洋地说秦晖的观点和“右派”一样,这是对列宁观点“明目张胆的篡改”。但是列宁与“右派”的对立就在于他支持村社、反对“个人”吗?如果吕先生找到一位“右派”说人是要吃饭的,她是否就能证明列宁主张人不要吃饭?我也给你引几段话吧:“俄国人民分成了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者的个人。”“村社对贫苦农民的害处越来越大了。”“农民有权自由放弃份地和退出村社。”“独立地和市场发生关系,同时造成人格的提高”……我不注出处(想看出处可以在我们的书里找到),请吕新雨“猜猜看”:这些话是俄国“右派”说的?秦晖说的?还是什么人说的?

吕新雨还说,破坏农村公社和俄国传统社会的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马克思主义的敌人:资本主义”。我不怀疑吕先生背诵小学教科书的本事。在那时的欧美,资本主义也确实是“马克思主义的敌人”。可是只会背教科书的吕先生不知道:在当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呼吁资本主义的热切程度甚至比自由主义者还高!这并不难理解:因为自由主义者(从最“右”的角度来理解)只是要维护个体自由,承认市场交换与自由竞争。尽管这种竞争难免会产生阶级分化与资本主义,从这一点讲自由主义者认可资本主义也没错。但真正的、哪怕是最“右”的自由主义者也不会赞成不择手段地加速资本主义化(正如反对不择手段地消灭资本主义一样),因为“不择手段”会破坏自由,而他们真正追求的毕竟是自由,而不是资本主义。所以自由主义的左翼可能会赞成以民主福利国家来减少资本主义之弊,右翼则倾向于自由放任,对资本主义的发展顺其自然。但没有任何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会赞成用暴力和以权谋私来人为加速原始积累。

而马克思主义者是相信科学主义的“客观规律”所论证的“进步”的。在已有资本主义的欧美,他们当然要为更“进步”的社会主义而奋斗,因此成为资本主义的敌人。但是在农民的、“封建”的或“亚细亚式的”俄罗斯,资本主义却是“进步”的,而且根据“客观规律”,只有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形成强大的无产阶级后,才有可能追求社会主义。所以那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不仅不以资本主义为“敌人”,而且还以发展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纲领——尽管只是“最低纲领”。

不仅如此,俄国民粹派具有为“进步”目标可以不择手段的传统,受这种传统影响的一部分俄国式马克思主义者,典型的就是列宁,也倾向于为“进步”不择手段。在未来为“社会主义”不择手段,而在目前只要有助于“资本主义的进步”,自然也就不在乎手段(这一点倒是与杨震先生相似,无怪乎有人发明了“市场列宁主义”一词)。所以列宁会讲出以下这些惊人之语:“妨碍资本主义的进步而援助小生产是异想天开”“用小经济代替大经济是反动的”,我们“能够希望用小经济来代替可能是在被掠夺的农民土地上经营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吗?”

可见,列宁这时甚至认为用“掠夺农民土地”来建立资本主义也是可以接受的。应该说,那时的自由主义者都说不出这种话。这就无怪乎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杜冈—巴拉诺夫斯基会说出同情村社的话,而列宁反倒在鼓吹“分家”方面更直截了当。

事实上,打破村社桎梏,支持农民“分家”以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是前斯托雷平时代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一贯立场。在很长一个时期,他们对村社的反感超过对地主的反感。俄国马克思主义的第一个土地纲领,即劳动解放社纲领对“地主”甚至只字未提,却把农民的退社自由作为“唯一要求”。1903年列宁起草的第二个土地纲领除了继续要求退社自由,还提出支持农民收回割地,但仍然不提消除“地主”,这意味着割地以外的地主私有地仍被视为先进的“资本主义大经济”而为列宁们所认可,更不要说农民的私有地了。这时他们也一直反对“土地国有化”,列宁就曾把“国家土地占有制——由国家把土地分给农民——村社——合作社——集体主义”当作“警察民粹派的公式”予以痛斥。

但是斯托雷平镇压了要求收回割地的农民并发动不公正的强制性“大分家”后,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便陷入了困境:正如列宁所说:我们原来的“唯一要求”现在甚至已经被斯托雷平“独特的”法案实现了。当然他并未因此就不再镇压我们,那么我们现在怎么办?

当时多数马克思主义者—社会民主党人仍然从原有思维出发,认为反对斯托雷平的理由是他的改革还“不彻底”,而我们则要求“彻底”的变革。但是列宁觉得这好像讲不通。不是吗?原来我们要求摆脱“大家长”的桎梏,现在“大家长”干脆把我们一脚踢出来了,你还要怎么彻底?假如我们是民粹派倒简单了,民粹派是留恋农村公社这“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斯托雷平要“分家”他当然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必须打倒。可是我们本来就是“分家”派,不能以斯托雷平要“分家”作为反对他的理由,甚至也不好说他“分家”分得不“彻底”。而如果我们改变为“护家派”,那不就变成民粹主义了吗?俄国马克思主义当年就是在否定村社,赞成分家,反对直接过渡(不经资本主义而直接由农村公社传统中开发出社会主义),强调资本主义是必经阶段这些问题上与民粹主义决裂而宣告了自己的出身,并且不久前才与自由主义者联手在思想界取得了与民粹派论战的胜利,现在怎么能自我否定、向民粹派认输?

列宁从劳动团那里得到启发,决定支持“土地国有化”。他以民粹派诋毁劳动团的事实说明:劳动团的主张绝不是要恢复农村公社,像民粹派主张的那样。另一方面,列宁指出斯托雷平改革并不是要维护旧体制,也不能说他“不彻底”(秦按:指经济改革而言,斯托雷平在政治上敌视民主是没有疑问的)。列宁明确说:斯托雷平式的分家“也是很彻底的,因为它是在彻底摧毁俄国的旧村社和旧土地制度”“斯托雷平和地主勇敢地走上了革命的道路,最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它并没有封建残余,而是“贯穿着纯粹资产阶级精神”,它“用暴力来摧毁陈腐不堪的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为俄国的发展扫清道路”。因此“从科学的经济学来讲这项法律无疑是进步的”。列宁用“勇敢”“彻底”“纯粹”以及“丝毫”不动摇的“革命”“进步”等词形容斯托雷平改革,这样的评价恐怕不比杨震先生这个“右派”低,而且更与吕新雨先生这个“左派”所谓俄国马克思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敌人”之说大相径庭。

然而,列宁仍然认为斯托雷平与我们的主张是敌对的。这个敌对不是“发展资本主义与保留封建主义”的敌对(如当时另一些马克思主义者所说),更不是“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敌对(如民粹派所说),而是通往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敌对。并且,这两条道路也不存在“激进”与否、“彻底”与否的问题,而就是有利于谁、谁为“进步”(这里显然指资本主义的进步)付代价和谁能享受进步果实的问题。用我的话说,那就是“如何分家”的问题,而不是“要否分家”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分得是否彻底的问题。

“美国式道路”就是民主条件下的公平分家

列宁说:当下的问题并不是“选择独立田庄(秦按:即退出村社后的私有农民经济)还是选择村社的问题”。他认为劳动团所代表的农民在“国有化”的名义下没收了地主土地后其实也还是要搞独立田庄的(秦按:他这论断有点大胆,而且到1917年他就不这样说了)。他说:斯托雷平的实践表明,“在土地完全可以自由转移的条件下,出色的独立田庄一定能够使所有中世纪式的饥饿现象以及各式各样的盘剥制和工役制立即结束”[2]。农民如今反对斯托雷平,并不是要拒绝独立田庄。问题在于独立农庄应该建立在村社农民经济的废墟上还是建立在化公为私的大地产的废墟上?列宁形象地举例说:在贵族们看来,“如果在特鲁别茨科伊老爷们的土地上建立独立农庄,这就算是‘破坏’;而在破产了的村社农民土地上建立这样的农庄,这就算是‘建设’了”[3]。这就是所谓资本主义发展两条道路即“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之争的理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实际上也就是对传统农村公社实行民主私有化还是权贵私有化的斗争。因此列宁认为俄国现在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在革命的基本问题即土地问题上,黑帮(按:被指为受斯托雷平支持的极右派)同工农群众都实行革命的政策”[4]。也就是都采取了告别过去、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但这两种“革命”的对立却似乎比过去那种革命与保守的对立还要尖锐!在列宁看来,“要把两种互相对立、绝不相容的破坏旧制度的手段调和起来”,那要比把新旧制度调和起来还困难[5]。

那么,所谓“土地国有化”又如何理解呢?列宁把它和美国的宅地法做类比——这也就是“美国式道路”之说的由来。其实无论美国还是普鲁士,在其资本主义发展的时代都没有遇到走出农村公社的问题。所以所谓“美国式道路”和“普鲁士道路”的说法并不是历史学意义上的类比,这从列宁此前还用“英国道路”“意大利道路”来指称权贵的改革可以看出。之所以最后选用“美国”和“普鲁士”来命名,无非因为当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是民主制的典型(而且也是当时欧陆各国左派向往的地方),而普鲁士是容克权贵政治的典型。而同样众所周知的是:美国并不是一个“土地国有化”的国家,但是它的确通过由民主国家先控制了大片土地再公平地分给国民私有的办法,实现了比较公平(指在白人中)的土地私有制。

至于俄国农民要求的“土地国有化”,列宁把它看成其实就是收回割地的继续,是对斯托雷平“分家”方式的否定。“农民的国有化思想所包含的就是这些否定的概念”,他一再重复、强调这一点来排除当时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中对“土地国有化”会导致旧公社复辟的疑虑。

但“否定”之后总还要肯定什么吧?未来的民主国家把土地收回后该怎样处理呢?这时列宁在私下里说服其他马克思主义者时他其实说的是要以有利于农民的方式推行(斯托雷平想以损害农民的方式推行的那种)独立田庄。但在公开场合他实际上是拒绝表态,以便窥测时机,随时提出任何有利于自己夺权的口号。

其实在逻辑上,国家收回土地后可能的处理方式从大处讲无非是三种:第一是“公有共耕”,搞“社会主义”;第二是“私有私耕”,即按起点公平的方式把土地分给农民建立独立田庄并取消村社,像美国的宅地法那样搞资本主义;第三是“公有私耕”,搞民粹主义,即像传统村社那样保留土地公有但把它作为份地分给农户各自耕种,并以定期重分来维持“结果平等”。

但列宁似乎对这三种可能都嗤之以鼻。对第一种可能即“最高纲领派”提出的集体耕作主张,列宁斥之为“企图用独轮车战胜火车的骗人儿戏”。对第三种可能即主流民粹派提出的普遍推行农村公社份地制,列宁斥之为“把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保留了一半”“不是把新事物从旧事物中解放出来,而是使新事物受旧事物的束缚”。而第二种方式本来是最合乎“美国式道路”的本意,并且列宁自己也一再暗示过的,但普列汉诺夫等人把它明确表达为“分配”制,即不经过村社、由国家直接把土地分配给独立的个体农民时,列宁却又反对,说是这“超越了当前革命的历史任务!”当然,从他把另两种选择都看成倒退而这种选择却是“超越”来看,他其实明白按自己的理论逻辑他只能赞成这种选择。

但他却摆出一副“只破不立”的姿态,拒绝提出一切建设性方案,而只把“土地国有化”当作“否定的概念”反复强调。因为他已经感觉到斯托雷平政策激起的民粹情绪在政治上有用!这就是搞理论的列宁与玩政治的列宁之不同:在玩政治的列宁看来:我们“不应该用必须支持某种经济形式的决议来束缚自己”,也不要老是从“官吏的观点”去纠缠建设性问题,“问题的提法应当是:打倒农奴制”。

杨震指责“俄国多数自由主义者”“用一切手段挑拨官民矛盾,进行夺权”,这是极不公平的。其实不仅以立宪民主党为代表的“俄国多数自由主义者”不是这样,包括普列汉诺夫与孟什维克在内的俄国正统马克思主义者—社会民主党人不是这样,甚至民粹主义的社会革命党主流派也不是这样。他们都是有原则的,你可以说这些原则不正确,却不能说他们会抛弃原则“用一切手段”来争夺权力。只有列宁的确是这样的。

吕新雨说我这个“新自由主义者”“明目张胆的篡改”列宁观点。其实既然是自由主义者又何必拉列宁的大旗做虎皮而去费心搞什么“篡改”?不要说自由主义者,今天就是在“新左派”中列宁也早已不时髦了,他们满口讲的是从施密特、李斯特到乔姆斯基、沃勒斯坦的左右新星,从秦皇汉武到红太阳的古今诸神,没几个人还对列宁有兴趣。就连吕新雨自己也是为了反驳我才临阵磨枪的。但比起需要这张虎皮的吕先生,我自信对列宁更为了解。列宁在很多方面的确像多数俄国正统马克思主义者那样与民粹派有过决裂,而且他在这方面的理论逻辑还相当彻底。应该承认他的理论素养是很高的。但是搞起政治来,民粹派那种“为了实行主义可以不择手段”的涅恰耶夫精神不仅被他继承,而且还被他发展成“为了权力可以不择手段地改变主义”。普列汉诺夫曾经指出:他与“旧列宁”并无分歧,但现在他只能“对新列宁几乎推翻他崇拜过的一切东西,而崇拜几乎一切他推翻过的东西感到遗憾!?”所以“明目张胆的篡改”在新旧列宁之间完全可能存在,只是吕新雨少见多怪而已。

再论“不公正的改革导致反改革的革命”

列宁这种马基雅维利式的做派的确使他后来占尽便宜。但他并不是神仙。直到二月革命前一个多月他还在瑞士流亡地悲叹自己这个“老人”(当时他只有46岁)是看不到革命了。如果没有二月革命后的那种形势,列宁再会玩政治也是不管用的。

而革命何以会发生?对此,杨震先生集中抨击我关于“不公正的改革导致反改革的革命”之说。然而有趣的是:至少在事实判断方面,杨先生的长篇大论与其说是在驳斥我,不如说是在证明我的结论。不是吗??杨文通篇说的就是斯托雷平改革如何引起了普遍的不满,而正是不满改革的势力发动了革命。这不就是我的论点之一吗?这样的论说能构成对我的挑战?杨先生与我的对立无非是在价值立场上:他认为斯托雷平很伟大(但不知为何很孤立),反对他的人(不知为何如此之多)?很邪恶,这种反对是无理取闹。而我并未否定斯托雷平的个人品格(这可以看我们的书),但认为他代表的权贵利益取向和专制体制导致了改革的不公正,我也并未对“反改革的革命”幸灾乐祸拍手叫好(在批判民粹主义方面不客气地讲,我绝对是他的前辈,否则也不会成为吕新雨先生的靶子),但认为这种革命事出有因,合乎逻辑,要免于重蹈覆辙就得注意公正和民主。我们这种立场招来了杨先生的批判,但光是价值批判不太廉价了吗?

要驳斥“不公正的改革导致反改革的革命”,在逻辑上杨先生应该证明三点:第一,这改革是公正的,并非不公正;第二,这革命不是反改革的,而是嫌改革得不够或者太晚,总之是与改革同方向的;第三,这改革与革命无关,无论改革“公正”与否、革命“反改革”与否,两者并没有因果关系。杨先生如果同时证明了这三点,或者至少证明了其中之一,那算他有本事,我们服输。

可是他证明了什么?在上述第二、第三两点上,杨先生其实是在证明我们的论点,而且似乎比我们还极端。我们说不公正的改革导致反改革的革命还只是就社会与心理基础而言,“不公正的改革”造成的社会不满使“反改革的革命”成为“大概率事件”,但我们从未说斯托雷平改革绝无成功可能,一定引起革命,相反我们提到过如果沙俄不参与发动战争而又打了败仗,“普鲁士道路”未必一定堕入深渊(尽管沙俄走向战争的动因之一正是斯托雷平煽动民族主义来弥补因改革不公正而凸显的统治道义危机)。但是杨震却极力渲染斯托雷平因改革而变得四面楚歌以至于“非常脆弱”“不堪一击”,反而把“大概率事件”几乎说成必然的了。最搞笑的是杨先生说我“误读”了历史,并煞有介事地“反驳”说:不是改革引起了革命,而“正是(因为)改革的失败才没有挽回颓势”。这也算是一种反驳?“失败”和“没有挽回颓势”不就是一回事吗?这能构成因果关系?改革不招致强烈反对它能“失败”和陷入不可挽回的“颓势”吗?而革命不就是这种反改革的“大潮”掀起的吗?

至于第一点,杨震先生只是有气无力地说了一句“斯托雷平改革的方案并非不正义,如果正义是指尊重财产权”的话,就再无任何论证。似乎只要是化公为私,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就都是“尊重财产权”,因而都是“正义”的。我国如今也的确有些人在鼓吹公共财产等于“无主物”,谁抢到了就是谁的,别人不准质疑。我要说:正是这种说法(和做法)在败坏产权改革的声誉,而从反面为民粹主义大潮推波助澜。然而这世界上那么多承认私有制的国家,包括公认的私产保护最完善的西方各国,有哪一个承认以权谋私、贪污公款为“正义”,不准追究,否则就是不“尊重财产权”?相反,能够以宪政民主制度捍卫“群己权界”、约束权力禁止其化公为私的国家,不也正是那些能够禁止权力随意侵犯民间私产、真正“尊重财产权”的国家吗?从另一面看,能够不受制约地以右手“化公为(权贵之)?私”(如杨震先生为之辩护者)的国家,不也正是最能以同样不受制约的左手“化(百姓之)?私为公”(如吕新雨先生为之辩护者)?的吗?

关于斯托雷平做法的具体不公正之处我们在书中已经说了许多,杨震对此并无质疑,我也就不再赘言。杨震为斯托雷平所做的全部辩解只是说改革十分迫切,已经迟了,斯托雷平是在亡羊补牢等等。但是改革迫切不迫切和改革公正不公正是一回事吗?“迫切”的改革就没有公正与否之别?农村公社的桎梏需要解除,而且这种需要很迫切,这一点不仅是我,甚至就是列宁,如前所述,也是承认的。但是“分家”就只能“掌勺者私占大饭锅”而不能有另一种分法?甚至不能允许别人提出另一种分法?提了就镇压?杨震说1861年改革不彻底,留下后遗症,斯托雷平是在亡羊补牢。说的不错。但除了“不彻底”,1861年改革就没有不公正的问题?就不需要“亡羊补牢”?可是后来斯托雷平岂止没有亡羊补牢,他简直是在火上浇油。

换言之,“不公正的改革”在俄国并非自斯托雷平始,正如杨震自己也提到的,此前的1861年改革就有“权贵私有化”的问题。代表农民的劳动团议案就是针对这个问题提出的,而杨震先生却斥之为“农民的保守与反改革”行为。他还煞有介事地问:“(斯托雷平)改革尚未实施,反改革的方案就已经抛出,改革引发农民不满的说法,在时间上如何成立?”然而,他自己就已经“在时间上”证明了1861年改革的不公正引发农民不满,导致劳动团议案,而斯托雷平的改革又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不满,导致俄国最终走向革命。更何况,劳动团议案提出时斯托雷平改革虽然“尚未实施”,但斯托雷平式的政府改革方案已经提出,劳动团议案既是针对1861年旧有的不公,也是针对这个新的不公平方案的,这怎么就不是“改革引发农民不满”呢?

来源:《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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