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3 次 更新时间: 2018-01-31 1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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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核心内涵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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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我们这代人的努力”。生态文明观是从人与生态环境整体优化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观念,是尊重自然的伦理意识,是人与自然共存共生的价值意识,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就是能否具有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能否深刻认识其核心内涵。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蕴含着“绿色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确立建设美丽中国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绿色发展理念,并提出全社会“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促进“五化协同”,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要求“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由此可见,发展必须绿色,绿色就是发展,“绿色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路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就是绿色生态文明观。

“绿色化”是当前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破解日益突出的资源承载困境、迎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统筹指导和统领推进作用,是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抓手。“绿色化”是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全面转化,是发展方式向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向转变,包括经济、社会各个层面发展的整体优化。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核心内涵,“绿色化”本质上追求人的绿色发展,通过把绿色理念内化为人的绿色素养,引导人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不以牺牲生态环境质量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引领大家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之路,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蕴含着“整体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这些重要论断都深刻阐明了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持有“整体化”观念,遵循自然规律一体建设,全面系统长期的综合治理,而不是割裂式、局部化、暂时性的片面治理。同时,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要谋万世、谋全局,必须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四个全面”中深刻把握,充分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这也恰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所蕴含的“整体化”的另一层含义。即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补齐短板,建成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生态环境,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还需指出,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这也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整体化”内涵的应有之义和当然体现。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蕴含着“协调化”。我国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美好生活要求日益增长,已经从求生存转向为求生态,一些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因素,许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还不高,甚至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生态环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这些情况都可以归之为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因此,要着力解决这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须树立“协调化”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环境问题倒逼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产生活环境的需求。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协调化”还表现在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上,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为了实现上述协调发展目标,首先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自身内部形成“协调化”,包括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环境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环境治理体制,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蕴含着“法治化”。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面临很多压力,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社会期待不断提高,这一任重道远的征程必然充满了艰难险阻。破解种种困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的生态问题都囿于法治建设的不健全,那么,大力加强生态法治化建设就成了重中之重,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只有明确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法治化”内涵,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和底线思维,形成支持执法、监督执法、模范守法的生态法治氛围,才能“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法治化”内涵意味着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意味着加强制度建设,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障碍。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还要构建完整闭合的追责问责制度,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后果的,必须追责甚至终身追责。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推进节能减排、严守生态红线、防治环境污染等方面,做到不畏、不退、不懈。

(王婷,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教育报》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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