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6 次 更新时间: 2018-04-09 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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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彤:生态文明视域中的国际环境正义问题研究
·孙晓彤
标签: 生态文明 国际环境正义

摘要:当前社会,越来越严重的生态困境开始挑战人类的生存底线,并引发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环境正义作为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弥补了传统环境伦理在实践方面的不足。如果说“正义”作为公平、正当的利益和权利关系范畴,是一种“善”的概念,“环境正义”强调所有环境主体平等地享有各种环境权利并承担环境义务,是一种“类”正义的范畴,那么,在生态危机席卷全球的当代,国际环境正义则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国际生态秩序。当前国际社会正在遭遇国际环境资源分配不均之“困”、环境污染转嫁之“困”、国际环境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之“困”以及国际环境制度不公之“困”。积极应对国际环境正义之困,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树立明确的环境主权意识,在充分发挥国际环境组织作用的同时,推进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此广泛推进国际交流与生态合作。因此,深入思考国际环境正义之“困”并积极寻求化解之道,对于世界各国共同应对生态危机,推动世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我国当前“十三五”环保规划的落实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正义;环境正义;国际环境正义;伦理对策

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使得生态危机愈演愈烈并逐渐发展为世界各国必须共同面对的生存难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固有的差距,造成了诸多环境不公的现象,由此遭遇国际环境正义之“困”,阻碍了国际环境运动的发展,这是国际社会难以规避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深入思考国际环境正义之“困”并积极寻求化解之道,对于世界各国共同应对生态危机,推动世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我国当前“十三五”环保规划的落实具有积极意义。

一、何谓国际环境正义

人类社会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席卷全球的生态危机冲击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底线,世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遭遇国际环境正义之“困”。国际环境正义之“困”的蔓延,不仅纵容某些发达国家环境霸权主义的扩张,而且严重阻碍了世界环境运动的发展。深入思考国际环境正义的起源及内涵,剖析国际环境正义之“困”的根源,并积极寻求应对之策,对于国际环境运动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义”——一种“善”的概念

“正义”常指代一种平等、公平、公正的观念和需求,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含义。

中国古代常用“义”字指代“正义”,“义”指代一种“善”,有正当、合理的内涵。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将“义”与“利”完全对立看待,认为君子重“义”,小人重“利”。墨子则说:“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墨子·尚贤上》)要求“富贵亲近”都要以“义”为标准,若人不“义”,则不能让他“富贵亲近”。中国传统思想中将“正义”理解为一种“善”,偏重于道德品质层面,对于其物质层面的内容涉及不多。

西方对于“正义”的阐述与当今社会所接受的“正义”理念则更为贴近。柏拉图认为,“正义”对个人来说是一种根本的德性,对国家来说则是理想制度的特征。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包含平等与守法两个方面,平等应用于人际相处之中,守法则应用于社会利益分配之中。近代罗尔斯发表的《正义论》中写道:“我要坚持认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给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正义”应当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否认为了获得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使少数人作出牺牲。穆勒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指出“正义”就是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西方将利益、权利等物质性内容纳入了考量“正义”的体系之中,更偏向于物质层面。

结合中西方对于“正义”理论的诠释,“正义”作为“善”的概念,有公平、正当的含义,作为一种道德品质,它要求人们互相尊重、互相承认、互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

(二)“环境正义”——一种“类正义”

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的公众性环境运动使人们将环境破坏与少数族裔以及贫困人群密切联系起来。1987年美国基督教联合会种族正义委员会发表了一篇题为《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调查研究报告,报告指出美国境内的少数族裔社区所承担的有毒废弃物带来的环境负担远远高于白人中产阶层社区,这一论断引起了人们对种族歧视和环境歧视问题的关注。1991年,美国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保护领导人高峰会,会议中明确提出“环境正义”这一理念,从此“环境正义”在西方广泛传播。

美国国家环保局将环境正义定义为: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环境正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环境正义是指人与自然之间正义关系的问题;狭义上的环境正义一方面是指各区域、群体、民族和国家中的所有人都应拥有平等享用环境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享受环境权利和承担环境义务的统一。综上,环境正义萌生于长期环境运动中,它要求所有环境主体,不论种族、地域、国别等的差异,都拥有平等享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且平等地承担环境义务。

其一,“环境正义”是一种“类正义”。

“类”是人类的存在形态,马克思曾论述人的“类”属性,“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人只有实现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本质的统一,才能实现人的“类”本质。“类正义”则“是以全面、整体、发展的视角思考正义问题,以人、自然、社会本质统一的人的存在方式确立正义规则。”正因为环境正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环境正义中,人才是环境正义的目标和主体。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环境正义作为“类正义”的特征更加凸显,此时的生态危机已经不再局限于个人、民族或某个国家,而成为全人类共同面对的生存难题。要实现人、自然、社会关系中的环境正义,绝不能忽视各国现实的多样性。相比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起步较晚,进展缓慢,治理水平低,花费成本高,环境问题有较强的地域特色。因此,必须在多样性基础上实行有区别的环境治理对策,加强国家间的沟通与理解。

其二,“环境正义”的基本原则。

类原则。环境正义作为一种类正义,它要求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为人类整体与自然界,以及与人类自身的关系,体现出其整体性的特点。类原则是环境正义最基本的原则,要求将个人、民族乃至国家,都看作是整体中的一部分,在推进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过程中,不仅重视人自身的利益,更要关注全体人类和全球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世界上全体人民都平等地享受环境权利,平等地承担环境义务,平等地参与环境事务。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因此环境事务的参与者已经从个人转变为各主权国家,尽管社会制度和历史问题有诸多不同,但各主权国家应本着平等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参与国际环境事务。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对于那些遭受了环境不公待遇,环境权利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地区,应该给予合理的生态补偿。目前国际中较为常用的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有:制定环境法律,对满足相应条件的被补偿一方提供经济补助;成立环境基金,在进行某些规定项目时由基金出资补贴;成立环境组织机构,在环境问题出现时由组织机构出面追究责任方,并督促其进行补偿及环境恢复等。对于历史性的环境问题,尽量由政府进行生态补偿,对于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则要求责任方进行生态补偿,坚持做到“谁受益,谁补偿”。

普遍原则。普遍原则是指环境正义应不仅仅涵盖全人类,也应包括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并且包含所有生物的后代。世界上所有的个人、民族、国家都是环境正义的主体,实现全人类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正义的终极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所涵盖的是人类整体和生态系统整体,既包括本国人民,也包括他国人民;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既包括人类,也包括非人类的其他物种,普遍原则就是使环境正义的普及不因时间、地域、物种的差别而有差别。

可持续原则。可持续原则是指对一切环境资源的利用都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自然环境的可再生性。环境正义要确保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保障人类和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永续发展,对于环境的利用必须加以节制,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能损害后代人的生存需求。只有环境可再生,人类才有可持续性生存与发展的可能。

其三,“环境正义”的类别。

代内环境正义。代内正义包含国内环境正义和国际环境正义两个方面。国内环境正义将环境正义的范围框定在国家内部,国内各阶层的人民,不论其地域、性别、政治面貌、受教育程度等的不同,都平等地参与环境事务,都有争取和保护自己环境权益的资格。国际环境正义,则是指国际社会之中各主权国家关于环境权利与义务公平合理分配的问题。

代际环境正义。代际正义要求当代人应保证后代人享有与当代平等的环境权利,是人类对于保证后代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对于代内正义是环境正义的横向空间延展,代际正义则是环境正义的纵向时间延展。代际正义使环境正义不仅局限于当今时代,而且从历史的角度,将环境正义融入人类的发展历程之中。

种际环境正义。种际正义要求将环境正义的主体范围扩展到所有自然界的生物,体现出环境伦理学的特征,倡导像保障人的环境权益一样,保障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环境权益。种际正义立足于生态中心主义,认为自然界所有生物都应享有自己的权利,人类对于自然界的一切生物应抱有关怀尊重的态度。

(三)“国际环境正义”——一种国际环境秩序

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紧密,各国的环境事务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环境不正义带来的不利影响波及全球,国际环境正义作为环境代内正义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国际环境正义要求国际社会各主权国家平等地参与国际环境事务,公平地享受环境权利并履行环境义务。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而生态环境的主权却分散于各个主权国家,造成了生态问题全球性与生态治理国别性的矛盾,给应对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带来了困境。为解决这一困境,必须建设一种理想的国际环境秩序,即国际环境正义秩序。在国际环境正义的规约下,每个主权国家都应遵守协商通过的国际环境公约,接受国际环境组织的监督;各国的环境主权受到公约的保护,任何侵害环境主权的行为都应受到坚决抵制;各国履行相应的环境责任,共同营造有利于全球生态保护的良性秩序。

当今世界,国际环境正义是各国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的重要前提,要解决生态危机,充分发挥主权国家在环境运动中的作用,就必须推进国际环境正义的实现。然而,当前国际环境正义却面临诸多困扰,给国际环境运动带来巨大的阻碍,引起了人类的反思。

二、国际环境正义之“困”

全球性的生态危机,要求全世界各个主权国家团结协作,共同应对环境危机。然而,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国际环境正义存在诸多困扰,遭遇国际环境资源分配不均之“困”、国际环境污染转嫁之“困”、国际环境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之“困”和国际环境制度不公之“困”,这不仅严重阻碍了国际环境运动的发展,而且威胁到整个人类共同的生存权益。

(一)挑战一:国际环境资源分配不均之“困”

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需求是无限的,然而自然资源本身却是有限的。数据显示,“占世界人口26%的发达国家却消耗了全球80%的商业能源、79%的钢、85%的纸和53%的脂肪。而占世界人口74%的发展中国家却只消耗了全球20%的商业能源、21%的钢、15%纸和47%的脂肪”。发达国家为了实现本国的发展,同时保护本国的环境,从发展中国家收购大量自然资源,将出口国的资源掠夺殆尽。

生存权是人最根本的需求,而环境和资源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性内容。发达国家过度掠夺环境资源,对出口国人民的生存权造成严重威胁。这种危害他国人民基本生存权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环境正义的要求,既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又破坏了全人类共同生存所依赖的生态环境。

国际环境正义要求世界上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在平等享有使用环境资源权利的同时,平等地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发达国家应尊重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主权,公平合理地与发展中国家协商开发环境资源,避免造成环境破坏与资源浪费,营造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快速发展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努力保护本国的环境资源,拒绝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始终坚持本国的环境主权不可侵犯。环境资源在国际社会中的合理分配,是国际环境正义秩序的重要体现,也是重要环节。

(二)挑战二:国际环境污染转嫁之“困”

工业化给发达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沉重的环境负担,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生态环境,而选择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每年产生电子垃圾多达5000万吨,其中75%的电子垃圾没有经过正规回收处理,此类垃圾绝大部分被非法出口到非洲和亚洲国家。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英国逐步把国内大部分重污染的企业工厂搬到了海外,本土只着力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美国则借助超级大国身份,将中东作为其能源基地,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作为其生产基地,成功地将污染源向国外转移。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西方的发达国家纷纷将污染物与高污染的生产企业转移到相对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这一行为对于本国的环境保护的确卓有成效,但作为原料产地和生产基地的发展中国家,却承担了沉重的环境压力。某些发展中国家相关科学技术不成熟,生态治理水平落后,在治理环境污染时需要付出相较于发达国家更多甚至成倍的代价。这种转移环境污染的行为,违背了国际环境正义的基本原则,给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基本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三)挑战三:国际环境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之“困”

世界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国家、民族都应该保证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一般的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尊严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这里所说的“社会基本善”,包括了自由和机会、权利和财富等内容,环境权利也属于“社会基本善”,并且应该被平等地分配给所有人。然而当前“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收入最高的国家,释放了53%的二氧化碳,而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最贫困国家释放的二氧化碳虽然只有3%,但却生活在一个最不利的环境中”。

发达国家较发展中国家更早进入工业化时代,在早期的发展中享受了大量环境权利,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却拒绝承担相应的环境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引起了国际环境纠纷,助长了生态霸权主义,对于国际生态合作的开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挑战四:国际环境制度不公之“困”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借助自身在国际秩序中的有利地位,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安全而限制或者禁止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及服务,因此,绿色壁垒制度实际上成为了发达国家以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借口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制度。

由发达国家所主导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以极高的要求限定了国际贸易的产品质量和交易方式,刻意忽略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以达到满足本国利益需求的目的。绿色贸易壁垒实行双重标准,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占据优势地位,出于对本国权益的考虑,无视国际共同的环境诉求,谴责发展中国家破坏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依然坚持原有的反生态的生产方式,甚至损害其他国家的生态利益,且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绿色贸易壁垒实际上是环境保护与经济自由化之间的矛盾,根源在于国际环境正义,这种充满了隐蔽性和欺骗性的国际贸易条例,既对国际环境保护不利,又阻碍了世界贸易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各国人民的利益。

按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任何制度都不能损害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如果制度无法做到这一点,这样的制度就是不正义的,并且必须被修改或取缔。因此,在国际社会中应当坚持“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建立相应的环境制度,使每个国家都能从中受惠,真正为世界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三、实现国际环境正义的伦理对策

国际环境不正义问题严重阻碍了全球环境运动的发展,面对国际环境正义之“困”,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该以国际环境正义为武器,维护自身正当的环境权益。

(一)树立明确的环境主权意识

环境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缺少的部分,任何企图侵占他国环境资源的行为和观念实质上都是对别国主权的侵害。《联合国人权公约》中明确指出“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妨碍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每个国家享有本国环境资源的主权,但对本国环境主权的行使,不得妨碍国际间的合法交往,不得违背国际法。只有完全拥有了本国的环境主权,各主权国家才能在国际环境事务中享有平等的环境话语权。

其一,环境主权是国家主权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环境运动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资源对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巨大影响,国际事务的开展必须考虑到环境主权问题。其二,各国环境主权不容侵犯。对内,各国对本国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的主权;对外,所有国家的环境主权不容侵犯,本国的各项政策方针均不得损害其他国家地区的环境主权。其三,各国环境主权需要依靠法律明文规定来约束,既要有国内的环境立法明确环境主权,又要有国际条约来保障环境主权。其四,各国要正确处理好环境主权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关系,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坚持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本国各项建设,既确保国家长久的发展,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二)充分发挥国际环境组织作用

当今国际社会环境组织包括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绿色和平组织等,这些机构组织在当今世界的环境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其一,国际环境组织有助于增加各国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度。国际环境组织的存在,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的机遇,也给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国际环境组织能有效增加各国的环境事务参与度,提高各国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给各国友好协商提供机会和平台,促进国际生态合作的开展。

其二,国际环境组织有助于监督和推动环境事务的进展。非政府的环境组织虽无权制定国际环境条文或法律,但它们能够在环境条文的实际操作中起到切实有效的监督作用,不易被某些强势的主权国家所控制引导,从而推动环境决策过程的公正化和透明化。

其三,国际环境组织有助于先进环保理念的传播。当今世界的国际关系复杂多变,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国际组织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而非政府环境组织避免了过多政治因素的干扰,适合成为国际社会的生态环境大讲堂,使环境保护的新理念、新方式、新技术在国际间更好地传播,减少国家之间的政治摩擦,推动环境保护运动朝着更为和谐高效的方向发展。

因此,各主权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抓住机遇参与国际环境组织的事务活动,为国际环境运动作出贡献,进而获得更多的国际环境话语权。

(三)推进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环境正义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化体现,奉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体现出各主权国家之间应有的环境正义。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地理条件,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形态都各不相同,必须制定有差异的环境制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指出:“各国应当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

首先,明确共同的责任。保护生态环境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的责任,全人类共同生存在同一个生态系统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环境遭到破坏,都会对全球的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因此,世界各国都是生态系统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的共同责任。

其次,承认有差别的责任。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各国的具体环境事务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承担共同的环境责任时应有所区分。对于前期造成污染较多的发达国家,应责令他们承担更多环境治理的责任;对于发展中国家,应制定节能减排目标,扶助建设高科技排污治污设施,鼓励发展本国绿色产业。

最后,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环境权。一方面,要积极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在确保国家自然资源主权完整性的基础上,在国际社会营造有利于稳定发展的大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各主权国家应完善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条文,对于国际间存在的环境资源掠夺现象应通过国际环境法规予以坚决谴责和抵制。

(四)广泛推进国际交流与生态合作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环境运动的持续开展,为世界各国在环境事业上的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972年6月,联合国通过《人类环境宣言》标志着国际生态合作的正式开始,1992年里约热内卢举办“地球首脑会议”,为生态合作奠定了原则框架,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国际生态合作朝着更为细致具体的方向发展。而生态危机在全球的蔓延则迫使世界各国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生态危机带来的恶劣影响。

其一,推动各国在政治上的国际生态交流与合作。国际社会活动的交往主体是各主权国家,因此在开展生态交流与合作的问题上,应由国家政权机构指导带领,在合作目标与基本方针上达成一致,为各国创造交流与合作的机会,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在进行国际生态交流与合作时可借助包括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科研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多种组织,多重政治机构的参与不仅能为国际生态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多机遇和渠道,还能给生态交流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其二,加强各国在经济上的生态合作。国际生态合作应重视生态经济与生态产业的交流与合作,着力于使国际间的投资、贸易、金融朝绿色可持续的方向迈进,提高国际贸易产品的环保质量,不断增强跨国企业的环保意识,使国际生态合作水平不断提高。2017年5月发布的《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强调,“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务实开展合作,推进绿色投资、绿色贸易和绿色金融体系发展”。世界各国尤其是各发展中国家应抓住“一带一路”的有利机遇,加强国际生态合作,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添砖加瓦。

其三,促进各国在文化上的生态交流。国际社会应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通过沟通共享生态信息,如生态研究前沿成果、生态保护成功典范、生态勘测最新数据等,使先进的环保理念和绿色技术在国际间流通,促进全球生态研究工作的进步。可以采取例如派遣学者跨国互访,互派留学生从事生态领域学习研究,邀请国外生态专家莅临讲学,开展国际生态环境研讨会等活动,弥补某些国家在生态研究方面的不足,提高国际社会对生态问题的重视程度和生态保护的整体水平。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发挥大国作用,引导构建秉承国际环境正义理念的国际环境新秩序,使环境义务在国际社会中平等分配,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益,坚持开放创新精神,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文明经验和绿色科技成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事务,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的合作交流,致力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十三五”环保规划的落实,建设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强国,以此化解国际环境正义之“困”,推动国际环境运动的发展。

(孙晓彤,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略。

来源:《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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