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38 次 更新时间: 2019-04-03 1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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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华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构架及其过渡
·蔡华杰
标签: 生态文明

尽管一直存在着对生态文明的“要素说”理解,即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相并列的一种文明要素,但对生态文明的“形态说”理解,即生态文明是超越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的一种新文明形态,更加契合处于绿色大转型意义上的中国。这意味着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巨大变革。既要实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生态化,还要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因而都带有浓厚的未来取向意味,而这种“未来取向”则要求我们对作为一种话语体系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更加完整和系统的阐释。在笔者看来,这至少包括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构架何以出场、逻辑层次和过渡途径等方面的议题。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构架何以出场”是一个前提性议题,所关涉的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本身的必然性以及具体何以体现的问题。“形态说”视野下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未来取向上的绿色社会愿景。那么,为何这样一种绿色未来社会是值得追求并最终会实现的呢?这一问题似乎无需解释,因为作为未来文明形态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具有价值(道德、道义)维度上的正确性。从乱扔垃圾、随意吐痰这样微观层面上的个人生活陋习,到违法排污、肆意偷猎、侵占自然保护地这样中观层面上的企业生产行为,再到掠夺他国廉价原材料、擅自退出国际各种环境保护协定这样宏观层面上的不负责任的大国举动。无疑,所有这些都是充斥在当下社会的生态维度上的价值不正确。而与之相对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一个个人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国家开展绿色善举的美好社会,生态维度上的价值正确性不言而喻。由此一来,对个人、企业、国家在生态维度上的价值不正确毫不留情地揭示并给予严厉地斥责,最终出场的就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和美好理想。

在笔者看来,如果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视为一种未来的绿色社会愿景的话,那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出场以及对其持之以恒的追求,不能建立在抽象的价值正确性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规律上。具体说来,不应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的抽象“生态不道德”的批判上,而应该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机制必然导致生态危机的本质规律的把握上。对个人、企业和国家进行“生态不道德”式的口诛笔伐无可厚非。然而,想要由此引起个人、企业、国家的良心不安,然后唤醒他们的生态道德,并最终引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还是不够“给力”,这会使得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呈现为“绿色乌托邦”,在远处召唤你,但又始终无法企及。其实,从来没有永恒的、静止的抽象价值或道德,超历史的、超阶级的价值或道德是不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如是论断,“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总是由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特别是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生产关系,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制约着企业的生产行为,而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同样要服务于一定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经济基础。因此,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其价值观和道德观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上“形成”的。所以,该受指责的不是个人、企业或者国家本身,而应该是支配他们行为的生产关系。在当下的历史语境中,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运行机制,只有对其进行科学地解析,揭露其导致生态危机的历史必然性,才有以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破解生态危机难题的出场。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架构的这种出场方式,并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价值正确性,甚至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辩护,而是要实现对环境破坏行为批判角度的转向,即以历史必然性的方式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价值正确性的本体论基础,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出场建立在更加科学的基础之上。

进而,我们就必须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未来愿景这种价值可能性,体现到当下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构架中。从历史必然性的角度来看,其最明显的特征是构成对资本无限增殖本性的有效制约,以此摆脱“绿色乌托邦”的虚无缥缈性。这样一种制度构架将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体制所构成的一个由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进行层层规制的“制度群”。处于宏观层面上的是社会主义这一根本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处于中观层面上的是基本制度,它包括自然资源公共所有与权益普惠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人大监督国家与集体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基本政治制度。对前者的坚持和完善是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基础条件,而后者则从政治层面保障前者的有效施行。同样,二者又对处于微观层面上的制度设置构成了规制。处于微观层面上的是我们所熟知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中要求构建和完善的八项制度。这八项制度不仅是对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具体落地,更是在施行和完善的过程中绝不能脱离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规约。

在构建一个体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群”后,我们仍需探索具体的过渡途径,而这又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带有系统性特征的问题,它至少包括阶段性手段、依靠力量或实践主体、斗争策略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就手段而言,对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仍然离不开资本创造财富的巨大作用。因此,可以通过资本生态化或生态资本化的手段,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现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或者修复曾经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由于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相符,可将其视为一种阶段性手段,但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是,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因此,任何利用资本的阶段性手段都要受制于这一根本制度,特别是要警惕资本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绿色转型大趋势的掣肘,比如在对待可更新能源这种绿色技术上,切不可以资本逻辑的思维等待资本效用发挥殆尽之时才做出抉择;在自然资源的经营和使用权上,应尽可能确保其牢牢掌控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手中。

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种全新的文明形态,除了借助资本这一阶段性手段,更重要的是通过人民大众的主体实践活动来实现。笔者认为,对此的讨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如何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维度界定人民大众概念。人民大众,指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而从生态文明的维度上看,这理应包括资本家在内的所有致力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成员。然而,一方面,资本家尽管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上表现出了强烈的意愿,但如笔者所言,这种意愿仍会受制于资本逻辑的牵引,在其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会倒戈成为维护落后的“黑色生产力”的消极力量;另一方面,富裕程度与生态文明建设意愿并非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仓廪实而知生态”并不适用于二者之间的关联,因为收入水平越高就意味着其有更大的经济能力(有时还伴随一定的政治能力)暂时规避生态环境破坏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意愿。因此,尽管我们并不排斥资本家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意愿和实践行动,但人民大众的主要力量指的是一般的普通公众,而且在资本家陷入追逐利润最大化而偏离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轨道的时候,普通公众更是站在其对立面,构成对其限制的有效力量。那么,从构成上看,普通公众不仅指那些拥有强烈的“绿色意愿”致力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员(比如遭受生态环境污染之苦的基层群众,了解企业“黑色经营”之道且富有环境正义感的产业工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的绿色技术研发人员、环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者和绿色文化传播者,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的环境非政府组织),还应当包括那些能够代表和发展先进的“绿色生产力”的社会成员或团体(比如曾经被视为与落后的生产方式相联系,但却是在生产中遵循自然规律的小农阶层;世代在自己的故里生于斯、长于斯,并由此积累了丰富生态智慧的原住民)。要言之,主观上的“绿色意愿”情感和客观上的“绿色生产力”效应,应该是以普通公众为主要力量的人民大众的重要表征。

二是人民大众何以成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主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事业的领导力量,只有在这一坚强力量的领导下,才能把人民大众团结起来,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这并不意味着改变人民大众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历史创造者”的实践主体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其意识形态本身的“绿色化”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而这种“绿色化”最根本的来源是中国经济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暴露出的生态难题,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人民大众对这一生态难题的破解和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制、方针、政策要被人民大众所接受和掌握,转变为人民大众的自觉绿色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大众的支持和参与下得到贯彻执行;反过来说,人民大众也不仅是扮演着对这些制度、体制、方针、政策的执行者角色,更重要的是为中国共产党提供生态文明建设的另一种可能的“草根智慧”。同前一个方面相比,人民大众就不仅仅是生态难题这一压力的传导者,还是生态文明这一愿景的重要建设者。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党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和人民大众实践主体的有机统一。

三是人民大众开展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践行动的斗争战略和策略。正是基于上述对人民大众概念的界定和其实践主体地位的认知,人民大众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适当形式的斗争理应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直接动力。斗争的合理性在于,生态环境破坏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有社会成员或组织可以从生态环境的破坏中受益,因此,阻止其破坏环境就意味着对其利益的受损。从而,受益者并不会自动改变自己的破坏行为,甚至有时会出现反抗行为,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人民大众的斗争战略和策略等问题。从斗争的战略来看,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既要充分利用资本这种阶段性力量,又要时刻保持对资本的警惕心理,在资本偏离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轨道时给予必要的抵制。从斗争的领域来看,人民大众可以在经济、政治、思想等方面展开,生态文明维度上的经济斗争可以是争取生态补偿、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等;政治斗争可以是让更多富有“绿色意愿”和“绿色生产力”的人士成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和建言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和加深意识形态的“绿色化”;思想斗争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同一切反对、否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话语的思想作斗争,比如所谓的“生态虚无主义”“中国生态崩溃论”“中国环境污染必然论”等。从斗争的形式看,非激进的、非暴力的、对话式的合法斗争无疑是确保斗争有效开展的渠道。依此,我们要在现有的制度化途径中鼓励人民大众通过人大质询、政府听证、法律诉讼等形式将环境公共参与导引到法治轨道上,当然,我们也要通过改革的方式竭力避免参与的“形式化”和“表演化”。

(作者系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自由主义对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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